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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符合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十二条的规则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)第六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,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